查看原文
其他

帮你排雷!

【第四课】

心急找工作,请勿踩雷!


2020年岁末来临

你的工作还稳定吗?

想在年终跳槽

务必多留几个心眼

今天的民法典小课堂

帮你排雷,避开找工作遇到的坑


诚聘

五星级酒店司机,月薪8-12k

诚聘

服务员包吃住

不限男女

诚聘

招聘按摩师,

无技术包教会


1

{故事还原}

在招聘网站看到招聘信息

打工人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投简历

可谁知,面试官都没见上,

对方回复说酒店需送礼打点

只要购买手机话费充值卡

就能被轻松录取

真有这等“好事”?


今年有几起相似的案件

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



李某、胡某两人先通过网站发布虚假的“思明区某五星级酒店招工”信息。应聘者于某看到后信以为真,通过手机联系上李某。在该招工酒店门口,于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840元购买充值卡。


同样的方式,唐某也“上钩”了,转账400元给李某购买充值卡。而陈某也是受害人之一,转账415元购买了充值卡,随后李某又以“给司机部经理送礼”为由,再次要求被害人购买充值卡。


之后,李某、胡某唆使受害人将充值卡卡号、密码提供给自己,并兑现获利。

被害人发现“套路”后报案。2019年6月5日,莲前派出所民警甘霖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某处抓获被告人李某,后在李某协助下,在胥口镇某处抓获被告人胡某。被告人李某、胡某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李某主要使用13160132XXX、13004536XXX、13004537XXX、 5195689XXX等手机号码实施诈骗5714次


●被告人胡某主要使用15195689XXX手机号码实施诈骗702次


2020年8月25日,思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莲前派出所的民警甘霖报案教大家“火眼识骗局”

民法典法条链接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志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如果不是一般程度的欺诈,已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行为,则可能构成犯罪,被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2

{故事还原}

交纳10万元

给芒果台台长的“发小”

保证可以到湖南卫视实习工作

这样的招聘信息千万别信!

2019年4月至10月,李某谎称能帮助受骗人陈某获得在湖南卫视暑期实习的机会,骗得受骗人陈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共计人民币6.7万元。


2019年6月,李某谎称能帮助受骗人温某参与湖南卫视节目录制,骗得受骗人温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共计人民币6.2万元,后在温某的追讨下,李某返还人民币1.2万元。


2019年12月,李某谎称可以帮助陈某“到湖南卫视实习工作”,以此诈骗10万元。


利用人们找工作“病急乱投医”的心理,犯罪嫌疑人李某编造谎言,共计诈骗金额74.8万元。

梧村派出所民警潘岩接到受骗人报案,通过深挖线索,找到多名受害人。今年9月,思明法院一审对被告人李某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梧村派出所民警潘岩提醒大家注意防范

民法典法条链接

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吴水霞


《民法典》对于因欺诈手段作出的民事行为效力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因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被欺诈一方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并要求对方退还所有退还已交付的物品或钱款,同时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找工作请擦亮双眼

认准正规招聘平台

别因“着急入职”而踩雷



2020年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成果展示交流活动在厦门举行

今日大喜!

为何他们能评上省五一劳动奖状?


编辑:王星乐

制作:徐航

来源:i听厦门

▼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